第三十五条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。国防经费的增长 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。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。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、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人的资金、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,以及由此形成的用 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、物资器材、技术成果等属于国 防资产。
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。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,确定国防 资产的规模、结构和布局,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。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、使用单位,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 产,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。第三十九条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,保障国防资产的安 全、完整和有效。
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、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。未经国务 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 准,国防资产的占有、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 的。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 规定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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